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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专区

揭阳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指南
发布时间:2016.04.22

一、参保人住院备案和申领待遇
  参保人必须按规定参加揭阳市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中途未发生欠费,患病住院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本地定点医院住院备案和申领待遇
  参保人患病到本地定点医院住院,须出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或患者本人身份证、单位书面证明,由接诊科室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室主任填写《揭阳市医疗保险住院治疗登记表》一式二份、《疾病诊断证明书》送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审批,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备案,按规定向医院缴纳一定押金,方可办理医保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应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或患者本人身份证,以便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床前核对。
  病愈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结算结果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参保人交清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即可办理出院。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包括自费医疗费和按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自付医疗费。
 (二)异地住院备案和申领待遇
  1、由于定点医院技术限制无法治疗,须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的,由定点医院填写《揭阳市医疗保险市外(市内)转院诊治申请表》,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备案。
  2、驻外参保单位参保人、随子女异地定居离退休人员,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入住预先选择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于入院3天内由参保人所在单位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书面备案。
  3、因公出差(不含港、澳、台及国外)因患急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就近入住公立医院,于入院3天内由参保人所在单位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书面备案。
  4、参保人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预支付,出院向医院索取以下资料:
   ①
、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A4纸复印件一式两份)
   ②
、医疗机构出具的财税统一发票(原件和A4纸复印件一式两份)
   、 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 特殊检查治疗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 单位证明参保人身份及住院事实的书面证明
   、 经住院参保人签名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及银行账户复印件
   参保人异地住院出院后,统一由所在单位指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人于当月提上述资料到市社会基金管理局办理报销手续。

二、揭阳市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揭阳市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单位名称

办公电话

  

榕城区社保局

0663—8756413

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揭东区社保局

0663—3298355

揭东区城西常进路

普宁市社保局

0663—8370225

普宁市流沙北新河西路8

惠来县社保局

0663—6683483

惠来县惠城镇东华路北

揭西县社保局

0663—5585017

揭西县县城特美思大道68

空港区社保局

0663—8779140

空港区管委会三楼

蓝城区社保局

0663—6195051

蓝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普侨区社保局

0663—2761422

普宁华侨管理区公共行政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南山侨区社保局

0663—6450220

大南山华侨管理区桃园办事处一居委侨德路18

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社会事务局

0663—6208830

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