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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发布时间:2015.05.26

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一、住院起付额

    参保人住院需自付起付额。起付额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人民医院等三级医院500元;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250元;市外住院1000元。

二、参保人转院就医

参保患者诊治疾病,应先到我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住院治疗的,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定点医院按规定缴纳押金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只需结清医疗费患者个人自付部分即可。需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须按规定在就诊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并原则上转到以下能实现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孙逸仙纪念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惠州市中大惠亚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惠亚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华侨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

三、参保人转院手续   

    由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或凭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河源市医疗保险就医介绍信(回执)》方可转诊。本市无抢救条件的危重病人需及时转院的,可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院批准后转院,但约定医疗机构需当日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备案。未办理转院报批手续的,按规定降低医疗费报销比例。

四、报销市外住院医疗费用须提供的资料

未办理转院报批手续或经批准转往市外未实行联网结算的普通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时须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发票原件及费用汇总清单、社保卡、身份证(如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提供本人在河源市的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广发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开户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等资料。

五、待遇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费用详见《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情况表》;

城镇职工特定门诊的待遇仍按原办法执行,城乡居民的特定门诊需待政策确定后执行;

城乡居民门诊费用报销的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县区确定。

六、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定居退休人员、临时外出人员就医

    经备案登记,常驻异地工作(连续1年以上)和退休后异地定居、其他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在当地选定三家医保定点医院作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因病需住院的,应在所选定医院住院,并在入院后一周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出院后提供相关资料交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确需转往居住地外就医的,应当及时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临时外出的人员异地就医限急、危病症,应当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并在入院后一周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出院后按第四点的要求提交材料交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

七、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和身份证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1、参保人就医时应出示社保卡或身份证办理就诊和结算手续;

2、如因紧急入院、参保患者未及时带有社保卡或身份证以及个人参保信息不完整的,先办理入院,由个人按医院规定预交定金,待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后以及更改个人参保信息后按规定进行即时结算;

3、社保卡或身份证不得冒用或转借他人使用,否则,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